【时 效 性】 | 2015年第5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75 | 【实施日期】 | 106100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2015年6月12日,韩国韩华综合化学株式会社(Hanwha General Chemical Co., Ltd.)向商务部提交申请,请求继承韩国三星综合化学株式会社(Samsung General Chemicals Co, Ltd)在精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措施中的权利义务,并提交了股东大会决议、注册登记文件、公司章程、股东名单、董事名单、原材料供应商清单、生产设备清单、销售客户清单以及相关公证和中国驻韩国大使馆的认证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商务部就上述申请事宜通知了中国精对苯二甲酸产业。在规定时间内,中国精对苯二甲酸产业未提出异议。
2015年8月10日,商务部发布2015年第24号公告,决定自公告之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上述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
经审查,商务部认为,现有证据材料表明,三星综合化学株式会社(Samsung General Chemicals Co, Ltd)将企业名称变更为韩华综合化学株式会社(Hanwha General Chemical Co., Ltd.)符合韩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更名前后关于被调查产品的经营管理、生产设备、生产水平、供应商关系、销售渠道和客户基础等均未发生变化。
据此,商务部决定:
一、由韩华综合化学株式会社(Hanwha General Chemical Co., Ltd.)继承三星综合化学株式会社(Samsung General Chemicals Co, Ltd)在精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2.0%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
二、以三星综合化学株式会社(Samsung General Chemicals Co, Ltd)名称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适用精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措施中“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的11.2%反倾销税税率。
本公告自2015年11月20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