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闽国税函[2009]25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福建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的要求,结合我省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非居民企业分布等实际情况,现将我省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批权限明确如下:
一、福州、莆田、泉州、漳州地区的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由县(区)级税务机关审批。
二、宁德、龙岩、三明、南平地区的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由设区市级税务机关审批。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