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津国税流[1999]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天津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一[19 98]22号)相应停止执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