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闽国税所[1995]6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福建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9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纳税人少缴企业所得税或偷税的行为一经查出,按规定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或补税罚款外,一律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1995年11月15日国税函发[1995]593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是否课征滞纳金问题的请示》(吉地税征字[1995]23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六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