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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下小水电企业电力产品增值税征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桂国税函[1999]3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广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县国家锐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下小水电企业电力产品增值税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43号)转发给你们,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选择何种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应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地、市国税局批准,并抄报自治区国税局备案,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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