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内国税外字[1994]9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内蒙古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05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期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对期初库存已征税款要认真核查,未经核查的一律不得抵扣。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审批制度,制定出具体的办法并书面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