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地税函[2008]61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12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8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2008年以来已按25%税率预缴税款的,可就25%与15%税率差计算的税额,在2008年12月份预缴时抵缴应预缴的税款;12月份不足抵缴的,可以结转下年度抵缴。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