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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苏州地方税务局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人民银行关于确定市区社会保险费征缴期的公告

【时 效 性】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确定2013年度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上线地区的通知》(苏财库[2013]24号)的文件精神,苏州市原有财税库银地方横向联网系统将统一纳入全国财税库横向联网系统。为确保系统平稳顺利上线,保障全体参保人员的相关社保权益不受影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苏州市区委托地方税务局征收的用人单位,其参保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期限定为每月11日至22日(遇法定节假日提前)。

二、请各缴费单位务必于规定的期限内将当月应征的社会保险费划入地方税务局协议扣款账户。

三、本公告所称苏州市区是指苏州姑苏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

四、本公告自二O一三年十一月起施行。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苏州地方税务局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人民银行

二O一三年十一月八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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