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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产种苗生产经营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云地税发[1998]62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0 【文  号】 云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水产种苗生产经营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水产品种苗生产经营收入属农业特产税应税品目水产收入类,应照章 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对作为水产品生产的中间产品,不对外销售的自用水产品种苗免征农业特产税。

    三、对经济效益低或属国家鼓励发展确需给予减免照顾的应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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