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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关于转发《关于实行“抵免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晋财预字[1998]17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山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人民银行各地、市分行、县支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预字[1998]242号《关于实行“抵、兔、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1.对免抵调增增值税25%部分,要严格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规定的增值税分享级次,正确划入地方各级国库。属于中央与省共享的,由中央国库划入省国库;属于中央与地市县共享的,由中央国库相应划入地市县国库。

    2.1998年1-11月份的“免、抵”税数额,在12月31日前办理调库;12月份的“免、抵”税数额,应尽量在国库年终决算整理期内办理调库,如确实来不及的,应在1999年1月底前办理调库。

    以上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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