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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经营户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时 效 性】 渝地税发[1999]16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重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发展地方个体经济,扩大我市下岗职工再就业渠道,增加地方税收的透明度,加强对地税工作人员依法征税的执法监督,市局决定从一九九九年元月一日起在重庆市辖区范围内,对从事营业税经营范围的个体工商业户纳税起征点重新进行调整。各区县(自治县、市)具体额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分别为:

    月营业额800元的有渝中区、江北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月营业额700元的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月营业额600元的有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巴南区、南岸区;

    月营业额500元的有大渡口区、渝北区、北碚区、綦江县、长寿县、铜梁县;月营业额400元的有万盛区、双桥区、江津市、合川市、永川市、荣昌县、大足县、潼南县、壁山县、万州区、涪陵区、黔江区、梁平县、城口县、南川市、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

    二、全市各区县(自治县、市)未办理税务登记证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每次(日)

    营业额仍为50元。

    三、监督电话:63897593以上希各单位认真组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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