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京财预[1990]44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9100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北京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后,对补偿范围和对象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没有工资收入,每月只享受定期补贴费的街道居委会正、副主任,每人每月补偿6元,相应提高补贴费标准。
对享受定期补助,已经退离居委会工作,又无工资收入的老积极分子,每人每月也发给补偿费6元。
二、因占用耕地“农转非”,丧失劳动能力并由民政部门发给生活费,国家未安排工作的人员,由民政部门从占地补偿费中按每人每月4元标准补偿。
三、为使生活困难户不因粮油调价对其生活造成大的影响,对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月人均50元提高到54元掌握。
四、普通高等学校的自费大学生(包括计划内、计划外),经请示财政部,不发给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