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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渔民暂缓征收海域使用金的通知[失效]

【时 效 性】 [94]财综字第13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海洋局(处):

    为了减轻渔、农民负担,现就对渔民征收海域使用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凡利用海域进行海水养殖的渔民个人,暂缓征收海域使用金。

    请沿海各省、市财政部门和海洋部门按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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