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鲁地税发[1999]1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山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30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标准,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及人均收入状况,参照当地一般民用建筑标准确定,并报省局备案;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逐项审批,并纳入项目的监控管理。
二、鉴于我省商品房项目纳税义务人已由房地产开发公司改为商品房购买者的实际情况,凡购买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的经济适用住宅的单位,购买后未按规定销售,转为非个人购买自住的,应由该单位补税。
三、该通知自1999年1月1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