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桂地税发[1998]7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涉税行事业性收费项目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7]1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我区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单,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先后以桂财税字[1998]6号、9号文件予以明确。凡未列入名单的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发票管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发票的印制管理,按现行有关发票管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