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内国税所字[1995]26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6 | 【文 号】 | 内蒙古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企业缴纳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69号)称:“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67号)延续执行一年”。请遵照执行。
国税发[1994]67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实行就地缴训的企业预算管理问题,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94]财预字第347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