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京地税检[1996]16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北京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
关于我市地税系统税务检查证的发放范围,市局京地税检[1995]90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作了规定。近据一些单位反映,未发证的一些处、科室人员,由于工作需要也须使用税务检查证。经市局研究决定,凡属北京市地方税务系统在职干部,均统一制发税务检查证。请各单位按照市局京地税检[1996]130号《关于更换税务检查证的通知》的要求,将税务检查证登记表和像片于1996年4月30日前报市局。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