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国税局函第12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为了严格发票保证金管理,贯彻省政府及省局的有关规定,现就发票保证金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本辖区的国有企业不得收取发票保证金,已收取的必须于1997年10月31日前全部清退。
二、对已收取发票保证金且连续3年无偷骗税行为或发票严重违章行为的纳税人,应全面清理,退还已收取的发票保证金。
三、1995年以前收取的发票保证金一律退还给纳税人。
四、各地应严格规范保证金的收取范围和标准,收取的保证金必须专户存储、专帐管理,不得挪作他用。今后每年对管理较好的纳税人的发票保证金要定期清退。
五、今年发票保证金主要是对外来户、个体业户、私营企业、承包户、租赁户、挂靠户、各种名为国营、集体实为个体、私营的业户,各种"皮包"公司等纳税人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