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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管理改革试点扩围 促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

【时 效 性】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进一步有效激发创新活力,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日前将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管理改革试点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政策实施时间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以在更大范围内推进改革,破除制约科技创新的制度障碍,促进科技经济有机结合。

据悉,2011年,财政部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管理改革,简化800万以下科技成果处置流程,并将成果处置收益由全额上缴中央国库,调整为分段按比例留归单位,政策实施截止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相关政策实施,进一步增强了高校和科研院所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推动发挥了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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