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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时 效 性】 辽地税发[2008]12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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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有力地支持我省经济发展,调动广大小规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积极性,鼓励更多的人自主创业和再就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按月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由原月营业额2,000元提高到5,000元。按次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仍按国家每次营业额200元的规定执行。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妥善解决征收管理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

  二ΟΟ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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