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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出租汽车运营业务营业额核定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关于调整出租汽车运营业务营业额核定标准的通知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为了加强首都环境治理,调整出租汽车车型结构,理顺出租汽车价位,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本市出租汽车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进行调整。鉴于调整后的实际情况,根据现行营业税有关政策规定,现将出租汽车运营业务营业额核定标准重新明确如下:

    出租汽车运营业务营业额核定标准

每公里里程运费标准(元/公里)

每月核定营业额(元)

1.00

1.20

1.60

2.00

2.00以上

6000

6000

6800

7000

7000

    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调整出租汽车行业征收营业税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6]164号)文件中有关出租汽车运营业务营业额核定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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