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川地税函发[1999]29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四川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收罚款入库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9]128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从9月1日起,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通知要求,认真检查本地已征收入库的各项税收罚款,对未按规定入库的应及时调库纠正。检查结束后,各地应将检查报告和本地区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见附件),连同被查出有问题单位的检查情况统计表,于9月20日以前先由远程通讯(MODEM)报省局计划财务处,检查报告以WORD软件编制(文件后缀名为。DOC),各类检查情况表以EXCEL软件编制(文件后缀名为。XLS)。书面检查报告和检查情况表随后寄往省局。
各地接通知后应抓紧布置,认真落实,确保税收罚款收入及时、准确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