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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陕地税发[1999]15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陕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0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对我省各级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包括各级手工业合作联社,下同)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确实没有经费来源并承担管理职能的,可以上年度管理费预决算收支情况为参照,按照省局陕地税发[96]203号转发的国税发[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及其补充通知(国税函[99]136号)的规定,在1999年度向其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具体申报程序、审批管理权限等,按上述文件要求办理。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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