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

【时 效 性】 海南省政府文件第21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海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已经2008年6月1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罗保铭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下列9项行政管理事项:

序号  原实施机关  项 目 名 称  

1  

省建设厅  

外来施工企业登记  

2  

省建设厅  

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等的资质年检  

3  

省工商局  

市场开办登记注册  

4  

省商务厅  

地方旧货市场设立审批  

5  

省商务厅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审批  

6  

省公安厅  

投资、购房入户审批  

7  

省公安厅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许可  

8  

省公安厅  

保安机构许可证、保安员资格证的核发  

9  

省文体厅  

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