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青国税函[2010]15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53 | 【实施日期】 | 100100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山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和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6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贷款项目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应填写《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单位税务确认表》(见附件)连同财政部对备选贷款项目的批复一并上报市局。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