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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苏国税发[2000]第16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国税机关要根据《通知》精神,及时通知辖管范围内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回200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根据其2000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增值税业务按月重新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其中:商品混凝土改按简易办法6%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但未收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按17%税率计算增值税。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商品混凝土的销售额,正确计算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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