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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达县机械二厂海南分厂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琼国税函[1999]7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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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琼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营达县机械二厂海南分厂货款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海国税呈发[1999]04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达县机械二厂海南分厂与三亚果喜旅业有限公司签定的加工定作安装合同规定,达县机械二厂海南分厂为三亚果喜旅业有限公司生产防火卷帘并提供安装服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规定,达县机械二厂海南分厂生产销售并负责安装防火卷帘属混合销售行为,对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此复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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