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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消防安全工程陕西公司黑色金属材料西北公司等三家公司向各总公司上交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陕国税函[1999]2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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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消防安全工程总公司、中国黑色金属材料总公司等三家总公司1998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777、795、787号)规定,你局负责征收管理的中国消防安全工程陕西公司、中国黑色金属材料西北公司,1998年度向各总公司上交管理费的扣除标准为10万元和50万元。西安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按业务收入的2%(汽车运输企业按业务收入的1%)的标准提取总机构管理费,在规定标准内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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