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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税局关于集中征收机动车停车场税收的通知

【时 效 性】 成地税发[1996]5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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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近年来,我市机动车停车场逐步有所发展,但因其零星、分散,管理难度很大。

    加之其类型也多,有单位内部办的,有专业的,也有临街占道办的;举办单位既有企、事业单位,也有行政机关,还有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且管理上绝大部分都是采用承包上交管理费的形式。因此,这部分税收一直征收得不好,流失相当严重。为进一步加强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经市局与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协商,决定对六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的税收采取源泉控管的办法,由市局统一委托市机动车停车场综合管理办公室从五月一日起在出售车场收费发票时,按票面金额和适用税率征收。五月一日起各单位均不再征收机动车停车场收入的税款。

    成都市地税局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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