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财税法字[1998]30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统配煤矿职工住宅建设投资恢复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39号)转发给你们,我省地方煤矿建设职工住宅的投资,也自1998年1月1日起恢复征税。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统配煤矿职工住宅建设投资恢复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39号
经国务院批准,对国有统配煤矿建设职工住宅的投资从1998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