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发票管理机构是否具有税收执法权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皖地税征字[1996]7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安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阜阳市(行署)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发票管理机构是否具有执法权问题的请示》(阜地税征字[96]1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并经请示国家税总局,现批复如下:

    凡“三定”方案赋予发票管理机构税收行政执法权利(即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和税务行政处罚职权)的,则具有执法主体资格。否则不具有。

    此复。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