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地税征字[1996]7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阜阳市(行署)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发票管理机构是否具有执法权问题的请示》(阜地税征字[96]1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并经请示国家税总局,现批复如下:
凡“三定”方案赋予发票管理机构税收行政执法权利(即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和税务行政处罚职权)的,则具有执法主体资格。否则不具有。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