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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计划委员会、财政部驻湘专员办转发财政部关于三线调迁企业设立的新企业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湘财税字[1999]1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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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财政局、计委:

    现将财政部《关于三线调迁企业设立的新企业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73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上报审核程序:

    (一)上报初审工作:对新企业税收返还的上报初审工作,由老企业和新企业共同向新企业所在地的地市级财政局(长沙市及所辖县境内新老企业向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以下简称专员办])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工商登记执照,税务登记证、老企业占新企业的股份比例的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当地财政部门据实审核,签署意见。

    (二)汇总审核工作:申请企业在当地财政部门初审后,上报省国防科工办(三线办);省国防科工办(三线办)审核后,汇总报专员办和省财政厅,经专员办和省财政厅审核后,上报财政部。

    二、关于新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税额确定:新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税额按新企业退税项目应纳税额和老企业在新企业中的股份比例确定。如老企业占新企业的股份比例变动,采用分段计算法,股份比例变动当月按原股份比例为基准,其计算公式为:新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税额=新企业股份比例变动前及变动当月的退税项目的应纳税额×原股份比例+新企业股份比例变动后的退税项目的应纳税额×变动后的股份比例。

    三、老企业的税收基数老企业的一部分税收基数划转给新企业后,其原税收基数相应调减,其计算公式为:老企业新的税收基数=老企业原税收基数-新企业税收基数四、新企业超基数税收的返还:对新企业增值税,营业税超基数税收的返还,专员办和各地市财政部门应在财政部的批准文件下达后方可办理。专员办和各地财政部门在具体办理中,应按新企业应退税额的“四、六”比例开具“退税审批通知书”和“收入退还书”,将应退税款分别返还给新、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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