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重地税发[1996]34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渝控办[1996]第8号《转发财政部控办关于对国有企业购买小轿车加强控购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1.国有企业购买的小汽车或租用的小汽车超过半年以上,凡无控办审批手续的,其购车费用,计提的折旧费和租车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律不予扣除。
2.地方级国有企业确需购买小汽车的应按规定报同级地税局加注意见。
供销社所属企业亦应按以上规定办理。
附件:重庆市人民政府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转发财政部控办关于对国有企业购买小轿车加强控购管理的意见的通知1996年6月3日渝控办[1996]第8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