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渝国税发[1998]6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17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万县、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不发代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科委、国家税务总局等八部委局《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1997]503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科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年11月29日国科发计字[1997]5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国防科工委,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现将《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990年发布的《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管理规定》([1990]国科发计字8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