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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商业企业租赁柜台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陕地税发[1999]8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陕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经研究,现将商业企业租赁柜台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条 第六款规定"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因此,商业企业将柜台、场地等租赁给其他单位、个人或本单位人员使用,收取租赁费或承包费的行为,属于租赁业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 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征收营业税,计税依据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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