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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税局关于转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鲁国税计[1999]3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山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省税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单位要结合省局部署的财务检查工作,按照办法规定,认真清理整顿现有银行帐户,并于199 9年7月25日前,将清理整顿情况和银行帐户开设情况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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