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鲁国税计[1999]3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山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省税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单位要结合省局部署的财务检查工作,按照办法规定,认真清理整顿现有银行帐户,并于199 9年7月25日前,将清理整顿情况和银行帐户开设情况上报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