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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在“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款级科目下增设有关项级科目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鲁国税函[1999]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山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省局涉外分局、直属征收分局、进出口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在“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款级科目下增设有关项级科目的通知》(财预字[1999]3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现行税收票证的填开,按照鲁国税计[1998]25号文件规定执行;最迟于7月1日启用的新税票,在税票的预算科目编码和名称两栏分别填列“0490 01”、“内资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和“049002”、“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滞纳金、罚款收入”两个项级科目。

    二、省局依此文件对税收征管软件和税收会计软件进行修改,修改后将下发各地,从3月1日启用。

    三、对已缴入“0490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科目的收入;要按照两个项级科目进行分解,并与国库联系办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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