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赣国税发[1997]5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江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办理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格式见附件),统一由省国税局有关部门签发。凡需申请补办海关出口退税报关单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持《出口退(免)税登记证》,直接向省国税局涉外处申请,经涉外处审核后,由省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签发。
二、外商投资企业1997年1月1日以前出口的货物,必须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办理退(免)税资料的审核,凡出口退(免)税资料不全或无原件的,一律不得审批退(免)税。
三、请将本通知精神予以公告,并尽快通知有关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