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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电力企业线损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吉国税发[1998]37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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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最近,部分地区在检查电力企业执行税收政策中发现线损过高,要求省局给予明确。经研究决定,对东北电网所属企业的线损凡超过10%(含10%)的,一律按10%计算进项税额承认抵扣,未超过10%的按实际发生的进项税额承认抵扣。对农电企业的线损凡超过30%(含30%)的,一律按30%计算进项税额承认抵扣,未超过30%的按实际发生的进项税额承认抵扣。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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