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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重国税发[1997]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17 【文  号】 重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7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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