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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核定航行长江干线船舶引航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发改价格[2011]153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07 【实施日期】 106100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交通运输部:

你部《关于申请继续执行长江干线船舶引航费收费标准的函》(交函财[2010273)收悉。现将重新核定的长江引航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你部长江海事局对进出长江干线以及在该水区域移动泊位的船舶实行强制引航或移泊时,收取的引航费、移泊费标准按照附件《航行长江干线船舶引航、移泊费收费标准》执行。

引航员由出发点至被引领船舶之间的交通费收费标准为,引航交通费每次400元,移泊交通费每次100元。

二、你部长江海事局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你部长江海事局应按规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上述规定自201181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后,由交通运输部提出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核定。

附件:航行长江干线船舶引航、移泊费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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