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 效 性】 | 琼财税[1996]政字第557号 | 【颁布日期】 |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海南 |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 【关 键 字】 |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各市县及洋浦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市县地方税务机关和企业单位来电询问,将企业财产承包给他人经营而收取固定承包金是否征收营业税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将企业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承包给他人经营收取固定承包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49号《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对租赁业务的解释 “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给他人使用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而将企业财产交给企业下属的业务部门或职工承包经营,该业务部门或职工又不对外独立核算,其收缴承包金行为属于内部核算关系,不应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