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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税务违法案件公告材料的通知

【时 效 性】 冀国税函[1999]3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河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税务违法案件公告材料的通知》国税函[1999]5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按要求报送税务违法案件公告材料,由省局审核后,统一报送总局(稽查局),同时选送《河北税务报》公告曝光。

    二、各市对报送的公告材料要认真审核,确保准确无误,经市国税局局长审批后报送。

    三、各市要每月报送1件税务违法案件公告材料。案件金额(税款、滞纳金、罚款)必须超过50万元,要优先报送金额超过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四、省局每季度通报各市报送和被采用公告材料的情况,并将其作为考核各市公告曝光工作的重要依据,列入税务稽查工作考核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税务违法案件公告材料的通知

国税函[1999]57号

       国家税务总局
1999年2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落实《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起在《中国税务报》上设立曝光台,定期公告曝光各级税务机关查处的税务违法案件。现就报送税务违法案件公告材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99年起,各地要从所查处的税务违法案件中,选择适当的案件,编写公告材料,定期报送总局(稽查局),由总局进一步审核后,统一选送《中国税务报》公告曝光。

    二、各地报送公告材料的案件,限于税务行政处理决定已经生效的案件。为了保证公告的时效,各地应在所查处案件的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生效以后及时编写和报送公告材料。

    三、各地要按照《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规定编写公告材料,扼要介绍税务违法事实,写明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及其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如已进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可适当说明。每案公告材料的字数控制在300字以内。

    四、对于报送的公告材料,各地要认真审核,确保准确无误。

    五、为了推动公告曝光工作的开展,同时满足在《中国税务报》上定期公告曝光案件的需要,各地每月至少要报送一个案件的公告材料。案件金额(税款、滞纳金、罚款)必须超过100万元。

    六、总局将分季度通报各地报送和被采用公告材料的情况,并将其作为考核各地公告曝光工作的重要依据,列入税务稽查工作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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