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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地方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时 效 性】 2013年第2 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宁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我区部分地方税纳税期限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季缴纳。分季缴纳的税款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缴纳入库,入库期限最后一天如遇法定节假日可向后顺延。

二、房产税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季缴纳。分季缴纳的税款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缴纳入库,入库期限最后一天如遇公休假日可向后顺延。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3年11月7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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