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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张家界市国税局要求对市级电力执行6%增值税征收率请示的批复

【时 效 性】 湘国税局函[1997]11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湖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张家界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对市级电力执行6%增值税征收率的请示》(张国税[1997]53号)收悉。经研究决定,对张家界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地市级)销售电力不能比照县以下小水电6%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仍应适用17%税率缴纳增值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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