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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会计统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桂地税发[2008]2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4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广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自治区地税局 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区耕地占用税征管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 16号)有关规定,耕地占用税从2008年1月1日起由地税部门征收。为了做好征收耕地占用税的税收会计、税收统计核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耕地占用税在《广西地税信息系统》中的税种代码为“73”,预算科目为01180100;耕地占用税滞纳金、罚款收入预算科目为 01182000;级次为县市级。税目代码由四位数组成,其中以“1”开头的表示“水田”类,以“2”开头的表示“旱地”类,如“1000”表示“水田(人均<=1亩)35元/平方米 ”,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如需要增加税目,应按上述要求增加。

                                               

  二、各级地税机关征收耕地占用税时,统一使用自治区地税局印制的税收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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