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肠衣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时 效 性】 |
新国税流字[1998]76号 |
【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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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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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100100 |
【法规层次】 |
122 |
【文 号】 |
新疆 |
【首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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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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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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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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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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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各地对肠衣适用税率所反映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新国税流字[1995]89号文转发财税字[1995]52号文财税字[1995]52号中的有关解释,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肠衣按照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