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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肠衣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时 效 性】 新国税流字[1998]7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新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针对各地对肠衣适用税率所反映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新国税流字[1995]89号文转发财税字[1995]52号文财税字[1995]52号中的有关解释,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肠衣按照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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