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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渝地税发[1999]22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重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1999]2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1999年5月19日 国税函[1999]2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配合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促进企业及时出口收汇,降低出口商品成本,推动出口增长,国家规定,1999年继续对一般现汇贸易出口收汇实行每美元贴息3分钱,对1999年一般现汇贸易出口收汇比1998年增加的部分,每美元贴息0.10元。对这部分出口贴息,在1999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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