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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改变税务监管级次的复函

【时 效 性】 皖地税[1999]34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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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改变税务监管级次的请示》(皖国寿发[1999]12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为加强经营管理,防范金融风险,你公司根据中国人寿保险总公司财务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自1998年下半年起实行以市地分公司为中心的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且区县支公司不设会计岗位,不再保管会计核算资料和会计档案。鉴此,我局意见,为方便税收征收管理,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你公司区县级支公司的正常地方税收纳税检查,包括专项税务稽查改由市地级地方税务机关经办。查补的税款按原预算级次分别入库。税务监管级次改变后,请你们积极配合各级地税机关做好税收管理工作。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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