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财税字[1998]02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为减轻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困难,更好地支持农业生产,经国务院批准,在2000年12月31日之前,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